中新網湖州10月13日電(見習記者 張駿 實習生 邵曉鵬 通訊員 陸海英 沈傑)浙江湖州的老餘為婚後再覓的新歡小陳買了房子,每月還為其還貸,房產證也只登記了小陳的名字。一拍即合的感情終也淡了,分手後,約定小陳歸還30萬元,簽訂了協議,從此兩人兩清。但老餘念想,房子市值100多萬,覺得虧,於是把小陳告上了法庭。13日,記者從浙江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房產歸小陳所有。
  現如今社會越來越開放,部分男人渴望於婚姻之外尋找另一段甜蜜的愛情作為生活的調味品,只不過“調味品”要是打翻了,後果也是相當嚴重的。浙江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據瞭解,老餘婚後生活自覺枯燥乏味,與一個名叫小陳的姑娘一拍即合,沒多久便住在了一起。
  老餘為討小陳歡心,決定給她買一套房子,首付給了十多萬,其餘的每月從自己的卡裡轉出幾千給小陳,以便還貸,而房產證也只登記了小陳一個人的名字。
  兩人同居沒多久,老餘便跟家裡的髮妻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心一意和小陳在新買的房子里過起了小日子。
  誰知同居兩年不到,兩人的感情就出現問題,雙方開始分居。雙方經協商後寫了一份協議,約定小陳分期歸還老餘30萬,至此雙方兩清,兩人還在協議上簽了字。
  可老餘覺得現在這房子市值100多萬,卻只能拿回30萬,於是便向湖州安吉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老餘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小陳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繼受取得本案訟爭房屋的產權,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且現訟爭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小陳名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和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為要件。”故本案訟爭房屋應歸小陳所有。
  老餘上訴主張該訟爭房屋系其出資為由要求取得該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老餘與小陳之間有協議明確約定該訟爭房屋歸老餘個人所有或歸老餘與小陳共同所有,故法院判決不支持老餘的主張。(完)  (原標題:為小三購百萬房產分手要回30萬 男子不服上訴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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